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三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人员自愿申报,由低到高,逐级递升。
二、考核评定申报条件
第四条 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即为初级导游员。
第五条 申报中级导游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
(二)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有所报考语种大专或以上学历。
第六条 申报高级导游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级导游证满三年;
(三)取得中级导游证后实际带团不少于7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有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七条 申报特级导游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取得高级导游证满三年;
(三)取得高级导游员证书后实际带团不少于5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正式出版的导游业务方面的专著,如合著须为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含2篇)不少于3000字的导游业务方面的论文;
(五)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有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八条 凡在导游工作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申报前1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累计扣分达10分的导游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三、考核评定组织
第九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是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最高机构,由中国旅游协会人员及业内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一)制定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规程和实施办法;
(二)授权、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考试的命题、高级导游员的评卷和特级导游员的论文答辩;
(四)发布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结果,为合格者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认定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命题员与考核员。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授权和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申报、受理和考务工作,以及中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的评卷工作;
(二)对申报特级导游员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推荐;
(三)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推荐命题员和考核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的具体时间在考核评定3个月前公布。
第十二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
四、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导游员申报时,应填写《全国X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报名表》,交验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导游员等级证书(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相应的专著或论文。
第十六条 受理。中级导游员和高级导游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受理有关材料后,将报名人员综合情况上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特级导游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导游人员评定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十七条 考核。
中级导游员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包括基础知识和旅游文学知识两部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外语”。初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只须参加“外语”科目的考试。
高级导游员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报考外语导游的人员“导游词创作”科目用所报考语种作答。中级中文导游和中级外语导游报考高级外语导游的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高级中文导游报考高级外语导游的只须参加“导游词创作”科目的考试。
特级导游员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答辩论文内容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导游业务专题研究,用中文撰写,字数不少于15000字,答辩前1个月提交。
第十八条 告知。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公布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发证。报考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委员会统一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五、晋升及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给予导游员等级考试成绩加分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等级考核评定期间作弊、提供假证明的,该次考核评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为申请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定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出现违规操作的,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视情节处理考核评定结果。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