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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08年焦作市景区(点)讲解员年审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焦作市导…    文章来源:焦作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景区(点)、旅行社:
   根据河南省旅游局豫旅〔2006〕38号《关于全省旅游景区(点)讲解员统一持证上岗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讲解员年审管理办法》、《讲解员计分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对旅游景区讲解员的管理,逐步提高景区讲解人员的讲解服务水平,培养一支服务意识突出、服务技能精通的导游讲解队伍,推动我市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提升焦作旅游形象,市旅游局决定举办2008年焦作市景区(点)讲解员年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2007年颁发的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考核
    1、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旅游法规与职业道德;(2)焦作市旅游基础知识;(3)导游心理;(4)导游幽默讲解艺术;(5)导游讲解礼仪等。
   2、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包括笔试和考评,笔试内容为从事旅游景区(点)讲解员工作应掌握的基本 知识和技能。考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讲解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以及参加年度培训情况等。
   3、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南省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副证》。
   三、报名须知
   1、报名时间:2008年6月5日—6月13日,地点:市旅游局一楼导游服务中心(焦作市东环路39号)。
   2、报名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冠2寸彩照1张、报名表1份。
   3、培训费用:经焦作市发改委批准,收费标准为每人 140元(含培训费、书籍资料费)。
   4、报名可通过所在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集体报名。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采取统一时间,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6月14日---6月18日,培训地点请按听课证提示时间登陆焦作山水网查看。
   五、讲解证副证的管理
   1、《讲解证副证》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市旅游局负责核发,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景区(点)要加强对《景区(点)讲解员证》及副证的监督检查。
   2、今后凡持《景区(点)讲解员证》在我市辖区进行地接导游者,必须同时持有《景区(点)讲解员证》及加盖焦作市导游服务中心印章的《副证》方可带团进入各景区(点)。
   3、各县市旅游局、各旅行社要组织本社所属景区(点)讲解员积极参加年审培训。
   4、《讲解证副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附::《2008年焦作市景区讲解员年审报名表》(点击下载)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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