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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旅游局、景区(点)、旅行社: 根据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全省景区讲解员统一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景区讲解员证的管理,杜绝假证,打击黑导,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经研究出台如下规定: 1、河南省(焦作市)景区讲解员证由省旅游局制作,焦作市导游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本证在焦作市辖区范围内使用有效。 2、景区讲解员证由正证(PVC塑卡)和副证(纸质记分卡)组成,正证由河南省旅游局盖章,副证由焦作市导游服务中心盖章,凡两证不齐全者,视为不合格证件,不得在焦作辖区范围内从事地接导游讲解活动,不得带旅游团进入景区,违反者视为无证导游,各旅行社也不得再聘用。 3、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景区(点)要加强对讲解证正证和副证的检查,凡不合格证件,一律予以没收,并上交市导游服务中心。市旅游局也将加大对景区讲解员证的检查力度。 特此通知。
焦作市旅游局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