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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局关于印发《焦作市旅行社“迎奥运、树形象,为世界杰出旅游服务品牌添光彩”活动具体要求》的通知
焦旅〔2008〕129号   签发人:赵卫星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焦作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

各旅行社:
    现将《焦作市旅行社“迎奥运、树形象,为世界杰出旅游服务品牌添光彩”活动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焦作市旅行社
“迎奥运、树形象,为世界杰出旅游服务品牌
添光彩”活动具体要求

    2008年是国家确定的“奥运旅游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及服务环境,特对全市旅行社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焦作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旅行社千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各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星级评定》标准,积极开展上星活动,力争上星、上高星,提高旅行社接待服务水平。
二、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焦作市旅行社诚信公约》,广泛宣传《中国公民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内容,引导广大游客自觉提高文明意识和文明素质,倡导文明游览、文明行为,向游客传播文明温馨提示语,大力营造旅游行业迎奥运的氛围。
三、与旅行团(者)签订的合同要遵守国家旅游局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内容,注明所提供的价格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双方责权义务以及投诉电话和地址。要填写规范的旅游派团单。组团合同与派团单必须手写上所有行程的景点,包括购物店。严格按照组、接团协议经营旅行社业务,诚信经营、文明带团,不欺诈、不诱骗。
四、根据游客的国籍、身份、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合理安排旅游活动,尊重游客的生活习惯和风俗。
五、由于工作疏漏,致使旅游团(者)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要退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能以任何理由出现导游甩团、旅行社扣留游客的事件。
六、不得将旅行团(者)安排到非星级或非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用餐,带游客到未挂星的定点宾馆饭店住宿必须事先说明,不能以“准”字欺骗游客,严禁从客人住宿、餐饮费中扣钱或提成。
七、逐步将文娱活动作为固定旅游项目向游客推荐和安排。注重推广具有焦作文化内涵的文娱活动。
八、将旅游购物纳入旅游活动日程,不得将旅行团(者)引导至非旅游定点商店购物。要让客人把焦作的美景看够看足,严禁减少游览景点、节省游览时间用于购物或其他赢利项目。
九、正确对待游客投诉,不刁难游客,不回避矛盾,积极配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直至游客满意。
十、导游服务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和《焦作市导游人员若干规定》,国内社导游必须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讲解员必须具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导游讲解员证,国际社至少有2名以上能够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语种的外语导游。接待国际游客必须了解游客所在地的风俗文化,尊重游客。要强化高、中级管理人员、导游人员等基本队伍建设,注重培训,科学用人,确保员工队伍基本稳定和精神风貌积极向上,统一着装,佩证上岗,礼貌用语,待客如宾。
十一、精心设计推出迎奥运旅游精品线路。各旅行社要结合实际,重点编排推出一批以迎奥运为重点的旅游精品线路,吸引更多的游客特别是专题旅游团队来焦作旅游,要把焦作最优化的景点组合线路奉献给客人,要营造迎奥运、树形象,实现旅游服务“四化”的浓郁氛围。
十二、宣传促销不能有虚假广告、价格欺诈行为。旅游广告必须印有旅行社许可证号,突出奥运文化。旅行社要提取不低于年总利润20%的市场拓展资金用于客源市场开拓,对外宣传焦作旅游,市场开拓不压价竞争,相互倾轧,要以质取胜,力争引入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形成轰动效应。
十三、不得有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不得以门市部和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从事招揽、接待旅游业务。
十四、要注重经营场所建设,建成面积宽敞、装修优雅、设施现代化的文明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布置要突出焦作旅游与迎奥运相结合的企业文化氛围。
十五、加强内部管理和旅游团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不断研究旅游接待服务的新办法和新措施,规范经营行为,树立旅行社良好形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并完善各种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通过设立温馨提示、严格控制消耗、加大宣传,认真搞好节能减排。严把旅游安全关,制定旅行社用车规定,旅行社对租用的车辆、就餐的餐馆、住宿的饭店等要进行实地考察,特别是租用的车辆必须是具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推进旅行社旅游意外险联保平台,提高旅行社安全保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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